• 民间借贷违约金应不应该计算?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4:54: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pailai)
  •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如约定逾期了利息,再另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因为逾期利息即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行使予以限制,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责任的,都应有效,但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而不能选择两种违约方式。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条款的,应当有效。首先,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而合同法并未明确禁止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允许双方约定违约金。其次,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利息只能赔偿债权人的部分损失,而违约金带有赔偿损失兼惩罚之性质,约定了违约金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借贷合同中的利息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应当有效。

    虽然认定利息条款和违约金条款都有效,但是不能以此支持债权人的高利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对债权人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