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确处理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中的若干关系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8-6-25 7:53:58
文章录入:网友(任我行) -
来源:苏州独墅湖图书馆
经过数年的沉寂,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业终于全面复苏。2006年创业风险投资登记在册并有实际业务开展的机构达到345家,仅次于2002年的366家;创业风险投资资本总量重新回到663.8亿元,仅低于2002年的688.5亿元。但这仅仅是一个复苏而并非繁荣,在发展中还有若干关系需要厘清。
“创业”与“风险”
“venturecapital”这个舶来品初登中国媒体即被翻译为“风险投资”,且一直沿用到上个世纪末期。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些研究者认为“venturecapital”一词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确切和合适,也有利于国人接受这样一种新型的投资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论”和“创业投资论”都只阐释了“venturecapital”的一个方面。从出资人立场出发,由于所投企业多数处于初创期,投资要承担很大风险,所以是“风险投资”。从被投资对象立场看,这些资本则为创业者提供了迫切需要的权益资本融资,支持了企业活动,视为“创业投资”。换言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是“venturecapital”的一体两面。在《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配套政策》中,把“venturecapital”的中文译名定为“创业风险投资”。这种处理不仅突出了支持创业的政策,也强调了切实控制风险、分散风险、补偿风险的政策。
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直是一个政策热点和理论争论的焦点。随着中国第一支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以及或明或暗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活跃,人们开始认同产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涵的一致性,即它们都是“有组织的私人股本市场”的投资工具,通常以股权或准股权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承担较大的创业风险,同时也通过退出分享较高的收益。
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实际上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同时,在企业成长的后端还有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基金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基金等。它通过提供的权益资本使创业企业度过初创期的资金瓶颈和成长期的规模化资金需求,对创业企业起着孵化和成长的重要作用。
创业风险投资功能简化与泛化
人们对创业风险投资的功能和功效一直存在“简化”和“泛化”的两种认识。“简化者”把对创业风险投资功能等同于一种一般投资方式。“泛化者”把创业风险投资当作一种可以解决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融资的灵丹妙药,把创业风险投资的功能夸大。
事实上,创业风险投资在获取利润这个终极目标上与一般投资活动并无二致,但它的投资对象首先是产业领域的企业创业行为,投资过程不以谋求对企业的控制为主,投资方式以权益资本为主,获利的主要方式不是企业利润分红而是通过所投权益资本退出的资本利得。
因此,在解决创业活动和创新活动的资金匮乏问题时,不能单纯依赖创业风险投资,还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解决创业、创新活动中的“市场失灵”,更需要利用银行、资本市场等金融工具解决创业、创新产业化规模化融资问题。
高新技术产业与创业风险投资
中国引入创业风险投资,期待以创意、论文、专利、专有技术等形态存在的知识产权催化我国的高新技术,使其能够在资本支撑下快速形成财富化效应。据统计,到2005年底,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累计投资4592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达2453项,约占累计投资总数的57%;总投资额达到了410.8亿元,其中向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达到了215.9亿元,约占到53%%。
创业风险投资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新型的创新、创业投融资机制,它并不是简单地承担提供资金的职能,而是在创新项目孵化、创新成果转化、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宏观角度看,创业投资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以及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
由于资源禀赋条件、制度基础、市场规模、科技知识积累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等存在不同,很多国家在引入创业风险投资后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改造并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发展模式。这些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证券市场中心型、银行中心型和政府中心型。
在金融制度不整备条件下,我国很自然地选择了政府中心型的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模式。但是,在中国资本市场有了长足发展的今天,政府中心型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则需要重新厘定。笔者研究的结论表明:实际的政府中心型创业风险投资模式应该是政府的直接助推和引导。具体方式有由政府出资直接组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即“母基金”模式,股权担保和贷款担保三种。这三种方式的着眼点都在于引导民间投资和放大政府投资上,政府很少直接插手项目投资活动。
因此,未来政府资金逐步退出直接投资领域转而通过设立引导基金、股权担保、贷款担保等方式进行间接投入,将是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
引导基金与创业风险投资
通过制定特别的引导政策对创业投资给予直接的或间接的支持有很多方式,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母子基金形成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强大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设立的引导基金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纯粹政府出资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目的在于加快创业风险投资市场的发育和弥补市场失灵。这种引导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舍弃“投资利益”冲动,着眼于培育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团队。另一种是政府+开发银行型,如苏州工业园、武汉光谷、山西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实际上是公共财政工具放大效应的初步化,政府资金同样要坚持公共财政本位,开发银行资金也应该坚持政策性银行本位,实行微利化,充分体现开发金融的特点。
税收激励主体与创业风险投资
对创业风险投资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能够对企业乃至产业的孵化、加速发展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针对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通常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制安排,而是体现在激励创业风险投资的各种计划和制度中,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针对与创业风险投资相关的许多环节。
在创业风险投资活动中,通常有三个重要主体,即出资人、管理人和受资人,相应的税收激励安排也主要集中在对这三者的激励上。为激励出资人把更多资金投入到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英国等国家不仅免除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利得税,而且还可以享受部分出资额在出资机构中的税前抵扣政策;为激励管理人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很多国家都实行基金制或有限合伙制的运作方式;为激励受资人(项目),一些国家给予被投项目税收减免,客观上降低投资风险,增加项目成功可能性。
在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中,目前只有针对机构的局部政策,急需建立一套涵盖出资人、管理人和受资人的分类性税收激励政策体系。
创业金融与创业风险投资
创业金融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一是融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于一体的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一般债权投资中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现象。二是有效地模糊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界限。三是有效地链接了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我国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但由于难以获得金融资源的支持,大量极富潜质和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夭折;很多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平台沦落为一般性服务机构;一些已经初具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特征的创新活跃经济体长期游离在国家金融体制之外;国家很多重要、重大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必须把发展创业金融与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作为中国支持创业、创新活动的两翼。只有中国有了发达的创业金融,创业风险投资才能够有更大的作用空间。
创业风险投资资本来源与运用
相当长时期,中国都把创业风险投资界定为一种单纯的权益性资本,在其资本金来源上也采取单一的公司股本定向募集方式。
尽管这种方式至今仍然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募集的重要途径,但随着创业风险投资市场的全球化,其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工具的多样化正在成为保持其发展活力的重要手段。从资金来源上看,保险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产业资本等机构投资者逐步取代天使投资人,正在成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资金提供者。同时,资金来源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权益募集,还可以通过发行权益债券、向商业银行贷款等进行融资。
创业风险投资资金运用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正在成为创业风险资本管理者、商业金融资本代理者、国家政策金融资本受托者和产业资本转化者,它不仅可以为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还可以提供因担保而发生的债权性资本,以及纯粹的商业性贷款或附有债权/股权转换条件的债权。
多层次资本市场与创业风险投资
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重要的是要形成相应的赚钱效应。创业风险投资作为财务投资人,其盈亏表现了权益资本投入与退出时差额的大小以及退出周期的长短。所以,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就成为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重要一环。
创业风险投资退出市场是多层次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间的市场退出;战略投资人退出市场;创业企业家回购市场;OTC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主板市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直接IPO市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由纯粹私募到可以公募这一创新,为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创造了更广泛的空间。完善中国的多层次退出渠道,并形成相匹配的资产估值系统将对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市场的持续繁荣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来源:《科技日报》2007.9.30)http://www.stdaily.com/gb/stdaily/2007-12/10/node_216.htm
相关链接:我国的科技创业资金政策
一、科技企业的资金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4.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5.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
6.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
7.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8.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9.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10.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11.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12.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13.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
二、创投企业的资金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条款:
(1)国家、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2)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2.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9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
(1)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提供法律保护;
(2)通过“一次承诺,分三年注册”的安排,解决实收资本存在的“资本闲置”问题;
(3)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解决“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的问题;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的问题;
(5)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它的经理,从而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的问题;
(6)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
(7)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业绩报酬,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要求的业绩激励机制;
(8)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固定的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9)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债务融资,从而增强共投资能力。(来源:《科技日报》2007.9.30)http://www.stdaily.com/gb/stdaily/2007-09/30/content_7258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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