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加披露 事中审核 严格考核 证监会强化重大重组监管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01-12-14 8:07:05
    作者:0 文章录入:网友((记者何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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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监管政策有重大调整。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在比例超过50%的资产重组中引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并将事后备案制改为事中审核,以鼓励实质性资产重组。(通知全文见十三版)所谓重大重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重组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重组的资产净额占其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重组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重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数额。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重组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以及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通知增加了对重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重组方如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应披露重组方主要业务情况、产权结构图、最近一年的财会报告、与上市公司业务有关的关联企业、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和高管人员等情况。重组方还应披露拟注入资产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当年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应同时披露有关中介的意见。
      通知规定:董事会须在形成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决议内容和中介机构意见,同时向证监会及其地方派出机构报备材料。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董事会方可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重组规模在50—70%的,经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总资产变动比例达70%以上的,应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从董事会做出决议到发审委提出意见期间其股票停牌。
      如果注入的资产在同一管理层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其申请发行新股时重组前的业绩可按模拟计算结果考核。通知延长了考核期,规定上市公司从重组完成到申请再融资的间隔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但重组规模在50-70%之间的绩优公司,其发行新股时间不受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
      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件自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在通知生效前已办理报送和披露事宜的公司,按原规定办理后续事宜。